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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的范围 ①对于使用者目前使用的划拨用地,依法可以划拨使用的仍应维持划拨,可不实行有偿使用,可不实行土地租赁。 ②对因改变土地用途或发生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土地用途改变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实行租赁。 ③对于使用者申请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④对于使用者申请建设用地进行非经营性开发的,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采用国有土地租赁,也可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偿使用方式。 ⑤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时,所涉及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不实行租赁。 除了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国有企业破产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两种情况下必须实行出让外,其他建设用地使用和原划拨土地处置,既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