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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法律史。1953年《选举法》第20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1979年《选举法》第10、12、14条明确规定为: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缩小了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的比例,将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原来的5︰1、8︰1,统一修订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