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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买卖钢材的合同,由甲公司于11月15日前交货,乙公司于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11月1日,甲公司听说乙公司正在申请破产,但无确切证据。甲公司决定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乙公司答复上述说法纯属谣传,拒绝提供担保,并要求甲公司如期履行合同。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因急需货物,无奈之下,于11月20日向甲公司提供了保函,甲公司于11月25日交货。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
  • B、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应当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 C、甲公司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D、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C
文字解析
题中首先是要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有确切的证据,由于甲公司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公司正在申请破产,因此其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样由于合同履行拖期导致的违约责任就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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