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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7月1日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前,审计准则中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三性”发表意见。这里的“一贯性”其实是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理论和实务来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根据会计准则的“一贯性”原则所界定的内容,选项A、C、D均为其所指,选项B税务部门规定属于会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