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将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用以抵扣连续生产完工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所负担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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