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
资料(一)该企业2013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本年度内发出自产产品10000件,其中对外销售9000件,其余为在建工程(不动产)领用。该产品成本每件为12元,销售价格每件为20元。
(2)本年度内计入投资收益的债券利息收入为40000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3500元。
(3)本年度内发生管理费用50000元,其中,折旧费用30000元,业务招待费20000元。按税法规定可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15000元,业务招待费5000元。
(4)本年度内接受现金捐赠30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资料(二)该企业2014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2014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收滞纳金支出。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1)~(5)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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