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
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丁公司。
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下列各项中,证券交易行为不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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