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王某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非股票发行);2017年9月8日,该审计报告公开;2017年9月10日,王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
甲公司的监事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 000股;2017年9月10日,一次性卖出3 000股。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刘某,2017年2月1日离职;2017年9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 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7年3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2017年5月10日,乙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卖出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2017年9月10日在文件公开后5日内,王某卖出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李某卖出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甲公司监事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 000股,一次性卖出3 000股,3 000/10 000=30%,超过了法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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