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拥有乙公司和丙公司两家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相关事项如下:
(1)甲公司财务总监向A注册会计师私下透露,某电商公司正与甲公司秘密协商参股乙公司。A注册会计师就此事询问了其在该电商公司工作的朋友,并与朋友们讨论了该投资的可能性。
(2)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受聘对丙公司财务信息进行尽职调查,经A注册会计师批准,借阅了过去3年审计工作底稿中与丙公司相关的部分。
(3)根据复核计划,审计项目组经理复核了审计工作底稿,A注册会计师复核了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确信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审计项目组就一疑难会计问题向ABC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部咨询。技术部的C注册会计师曾于2012年前连续5年负责甲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甲公司比较熟悉,技术部分派其负责处理该咨询。
(5)B注册会计师实施了下列质量控制复核程序:1) 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2)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3)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4)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要求:
(1)针对上述第(1)至(4)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上述第(5)项,指出B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哪些事项。
(1)
第(1)项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将客户和潜在投资方未公开的事项与朋友讨论不符合保密规定。 / 注册会计师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2)项不恰当。在未获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同意尽职调查团队借阅与丙公司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保密规定 / 除非客户已授权披露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有义务始终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3)项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与项目组讨论。
第(4)项不恰当。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冷却期”为审计项目组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咨询。
(2)
B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2)项目组是否已就存在意见分歧的事项 / 或者其他疑难问题 / 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3)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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