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栋厂房。建造过程中,实际领用工程物资30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批工程物资购入时的进项税额为39万元;
领用本公司外购的产品一批,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20万元;
发生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分别为100万元和20万元。
假定该厂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该厂房的入账价值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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