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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己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且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