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正当理由的有( )。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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