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无法得到原出境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可用原出境货物在境外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作为完税价格。
应纳关税=(600+500+500+100)×10%=170(元)。
在国际税收中,境外税额抵免办法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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