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 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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