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以200万元在某市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业务扩大,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但公司无法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2016年7月1日李先生通过住房抵押以个人名义按年利率6.5%,向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期限半年,取得贷款后,李先生全部交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5%。
(1)李先生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不能在有限责任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理由:因为李先生是以个人名义贷款,其利息支出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费用扣除。
应缴纳增值税= 500×6.5%÷12×6÷(1+3%)×3%=0.47(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47×(7%+3%+2%)=0.06(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6.5%÷12×6÷(1+3%)] ×20%=3.14(万元)
如果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7月1日,关联债资比例=(500×6)÷(200×6)= 2.5,超标。
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200×2×6.5%÷12×6=13(万元)。
李先生应自行缴纳税款并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凭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书签订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按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事项进行工作,遇到下列问题( ),不需要协议双方协商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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