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根据《最高检规则》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可知,检察院内部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无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