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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检规则》第3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案应属于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即简易程序适用的排除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不能建议也不能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