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故本题中,已经超过了1年的质量保证期,视为标的物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 )。
下列属于普通合伙法定退伙事由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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