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选项A);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选项C);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选项D);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 )。
下列属于普通合伙法定退伙事由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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