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选项A);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选项B);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选项D);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E);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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