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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张三出资400元,李四和王五各出资300元。
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张三主张是按份共有,李四和王五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就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本题考核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题,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所以选项A正确。
点评对于共有方式的确定,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为综合题的第一小题,共有方式确定的准确与否,对后面的题目有很大的影响。
本题考核共有。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耕牛踩坏了甲的庄稼造成甲500元的损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甲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甲有权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共同承担,也有权要求李四全部赔偿。当然,李四全部赔偿后,有权向张三、王五按照他们之间的份额追偿。所以选项B、D正确。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共有责任的对外承担问题。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都按照连带责任处理,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为按份共有。
本题考核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点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物权法解释一》的新规定,是一个新考点,去年的考试中没有对其进行考查,今年要引起重视。
本题考核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所以选项C正确。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所以选项D正确。
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E正确。
点评对于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物的比例要求要准确记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才能处分或进行重大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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