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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

村民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张三出资400元,李四和王五各出资300元。

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张三主张是按份共有,李四和王五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就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 第一小题

    (1)三人对耕牛的共有方式,说法正确的有(  )。

    • A、由于三人没有约定,属于按份共有 
    • B、由于三人没有约定,属于共同共有 
    • C、需要三人协商确定共有关系,才可以确定共有类型 
    • D、2/3以上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 E、由法院裁定共有的方式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题,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所以选项A正确。 

    点评对于共有方式的确定,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为综合题的第一小题,共有方式确定的准确与否,对后面的题目有很大的影响。 

  • 第二小题

    (2)若在李四使用耕牛耕田休息间隙,耕牛挣脱栓绳跑到甲的耕地上践踏,造成甲损失500元,对此,说法正确的有(  )。

    • A、对外应由李四一人承担 
    • B、对外应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承担 
    • C、对外应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份额承担 
    • D、对外若李四全部承担后,有权向张三、王五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 
    • E、对外若李四全部承担后,无权向张三、王五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B、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耕牛踩坏了甲的庄稼造成甲500元的损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甲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甲有权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共同承担,也有权要求李四全部赔偿。当然,李四全部赔偿后,有权向张三、王五按照他们之间的份额追偿。所以选项B、D正确。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共有责任的对外承担问题。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都按照连带责任处理,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为按份共有。

  • 第三小题

    (3)如果张三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张三欲转让其共有份额。赵六表示愿意购买,同时李四向张三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二人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没有约定。对此,关于李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说法不正确的有(  )。

    • A、若张三向李四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 B、若张三向李四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的,为15日 
    • C、若张三向李四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的行使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 D、若张三未通知李四,为李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 E、若张三未通知李四,且无法确定李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3个月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E
    文字解析

    本题考核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点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物权法解释一》的新规定,是一个新考点,去年的考试中没有对其进行考查,今年要引起重视。 

  • 第四小题

    (4)若村民张三、李四、王五共有的是一不动产且被认定为按份共有,表述正确的有(  )。

    • A、张三、李四、王五任何一人都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份额 
    • B、若张三、李四、王五中的任何一人欲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的,按照通知转让人的先后顺序进行 
    • C、张三、李四、王五中的任何一人以其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 D、一般情况下,张三、李四、王五对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E、如无特别约定,张三、李四、王五中的任何一人对该不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C、D、E
    文字解析

    本题考核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所以选项C正确。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所以选项D正确。

    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E正确。 

    点评对于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物的比例要求要准确记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才能处分或进行重大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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