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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王、赵三位先生合资兴办了一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王先生占其中的70%,赵先生占16.7%,张先生占13.3%。王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赵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已经无法继续合作下去,赵先生遂诉请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公司回购其股权。那么,赵先生提出的以下诉讼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赵先生以在股东会遭到排挤、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为由,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 B、房地产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 C、王先生操纵股东会作出决议转让房地产公司主要财产
  •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本题考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所以选项A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题针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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