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 599 663
热线电话 4008 536 669
考呀呀试题搜索 / 问题详情
简答题

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这20分钟计入每日8小时的工作时间。职工每月的3-资不低于2800元,于每月4日前支付,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同年7月中旬,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都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期间无工间休息,工人每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涨。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且每月工资不应低于2800元。但分厂的答复是: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作出评析。

  • A、*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A
文字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条法规指明,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由于集体合同是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书面协议。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效力的普遍性。在此案例中,制药分厂属于制药公司的一部分,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和规范。因此,该制药公司的集体合同条款也适用于制药分厂。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是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制药分厂与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和无工间休息时间的条款都不符合集体合同的标准,这两条无效,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实行。
考呀呀公众号 扫码关注考呀呀 更多试题等你拿
  • APP下载

  • 公众号

  • 电话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