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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应当作出如下判决:
(1)俱乐部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吕某系俱乐部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虽然双方曾就吕某工伤待遇问题达成过赔偿协议,且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吕某为十级伤残。两年后,吕某旧伤复发,经鉴定与其当年所受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俱乐部无证据证明吕某离开单位后左眼再次受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及标准,应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的工伤等级,即七级工伤来确定赔偿数额。具体赔偿数额标准要按原鉴定时的标准,即2003年的标准进行赔付。综上所述,俱乐部应支付吕某再次住院的检查费、住院费和医药费9945.31元,交通费6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吕某12个月的工资)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注:此处依据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付,在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修改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