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1.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或检修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消防安全防火巡查、检查的组织及注意事项如下:
(1)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个部门进行。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识别标志。
(4)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5)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6)防火巡查、检查登记到消防互联网上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