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Ⅰ、Ⅱ、Ⅳ三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6年修订)第31条规定,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主承销商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Ⅲ项,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白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