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监理工程师应建立直线制监理组织机构,如图1—10所示。该工程项目划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标段(合同段),而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适合于能划分若干相对独立子项目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此图第一层应为总监理工程师,并可有平行的“总监办公室”;第二层应按合同标段设立三个监理分支部分。
2.图1-6表达的三方关系不正确,因为:
(1)业主与分包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
(2)因是施工阶段监理,故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无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3)因业主与分包单位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故监理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不是直接的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4)业主与监理不是监理关系,而是合同关系。
3.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不妥之处:
第(3)条不妥,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第(7)条不妥,监理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准确性、时效性。
4.不妥之处及改正方法如下:
(1)监理目标不妥,因监理目标不明确,应按三个标段(合同段)的承包合同分别列出各分解控制目标;
(2)监理内容中第1条不妥,因施工合同已签订,该条不应列入本监理规划中;监理内容中第2条不妥,因审查概算是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应列入本监理规划中;
(3)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的工作流程关系不妥,因为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的工作流程关系颠倒,应改为如图1—1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