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1)第(1)条不妥,排序不对,招标文件不属于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看作是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排第一位。应改为:“……,1)合同协议书(包含合同履行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计算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2)第(2)条中“……,承包人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不妥。应改正为:“……,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第(3)条不妥,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是“审批”,因为按惯例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条文或规定,承包人可以按照他认为是最佳的方式组织施工。应改正为:“承包人应按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约定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4)第(4)条中,“……,供承包人参考使用”不妥。应改正为:“……,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第(5)条中,“……,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不妥。应改正为:“……,不允许分包单位再分包”。
(6)第(6)条中,“检验不合格,……,工期予以顺延”不妥。应改正为:“检验不合格,……,工期不予顺延”。
(7)第(7)条中,“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承包人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不妥。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改正为:“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8)第(8)条不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强行使用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应改为“……,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