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1.(1)不妥之处包括:
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2)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不妥之处:招标办主持开标会。
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4)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
(2)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2.(1)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
(2)要求承包单位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3)要求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
3.(1)应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理由:属一般质量事故。
(2)监理单位应该参加。理由:该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造成的。
4.技术处理方案由甲承包单位提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监督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组织检查、验收。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5.(1)是。
理由: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不予受理。
理由:仲裁与诉讼两者只可选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