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析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与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承担;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根据合同的约定,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雨袭击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和施工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承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应这样处理:
(1)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的修复所需18万元,由业主承担;
(2)处理本单位人员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3)正在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4)工人窝工费3.8万元,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应予以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
(6)由于工程损坏所需清理现场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