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责任分析:
(1)属于建设单位责任;
(2)属于建设单位责任;
(3)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最大强度的0.5个月的延期,属于不可抗力,另0.5个月的延期属于承包单位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4)属于承包单位责任。
2.网络图计算如图2—3所示。
承包单位投标承诺合同工期为13个月。N、F、G工作可顺延工期,经分析、计算,总工期为14个月。因此,合同工期应顺延1个月。
3.(1)由于是租用机械开挖,A、C两项土方工程按计划完成,N工作可另行租用机械,不存在机械闲置问题,因此,机械闲置费不予补偿。
(2)土方工程款补偿464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新增土方工程量32万m3,应按原单价计算的新增工程量:32×25%=8(万m3),则应补偿:8×16+(32-8)×14=464(万元)。
4.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承包单位应承担超过合同工期1个月(15-14=1)的违约责任。
拖延工期赔偿费:8000×1‰×30=240(万元)
因为,最高赔偿限额=8000×10%=800(万元),所以,承包单位应承担拖延工期违约赔偿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