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对各事件可否提出工期补偿和(或)费用补偿的判定:
事件1: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和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的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且该工序为关键工序(或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因为:1)设计变更属甲方应承担的责任。2)该工序为非关键工序,且延误时间(2天)未超过该工序的总时差,因此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3:不能提出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因施工机械故障属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因乙方应就自己购买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事件5:不能提出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奖励方法解决乙方加速施工的费用补偿,故据此所发生的赶工措施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2.该工程实际工期为40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天。
附:该工程网络进度计划。
(1)原网络进度计划(图5-33)。
关键路线:①→②→④→⑥→⑦→⑧
计划工期:38天(注:合同工期也为38天,两者相等)
(2)实际进度计划(图5—34)。
关键路线:①→②→④→⑥→⑦→⑧
实际工期:40天
(3)由于甲方责任而导致的进度计划(图5-35)。
关键路线:①→②→④→⑥→⑦→⑧
计算工期:41天。
与合同工期相比,延长3天。
3.合理的费用补偿如下:
事件1:(1)增加人工费:10×30=300(元)
(2)窝工费:15×18=270(元)
(3)增加工程费用:40000元
事件1:合计应得到的费用补偿:300+270+40000=40570(元)
事件2:增加工程费用:15000元
提前工期奖:1×5000=5000(元)
(注:实际合同工期为41天,而实际工期为40天)
合计费用补偿:40570+15000+5000=
60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