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灭火器类型 |
维修期限 |
报废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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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灭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
出厂满3年,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 |
6 |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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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器 |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出厂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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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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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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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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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气体灭火器 |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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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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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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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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