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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质量控制部负责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监控,监控的内容为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2)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须每年签署其遵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其他人员签署该书面确认函的具体要求由其所在部门的主管合伙人决定。
(3)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由质量控制部委派,其他业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由项目合伙人推荐,向质量控制部备案。
(4)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出现意见分歧时,应咨询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如分歧仍不能解决,经首席合伙人和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批准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5)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自财务报表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质量控制制度监控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有效性。
(2)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如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4)不恰当。只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5)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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