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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万元的货物。同日,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以甲公司为承兑人,乙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2月7日,乙公司发现该汇票不慎丢失,立即通知甲公司要求暂停支付。2月8日,乙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月9日,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至4月9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4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乙公司的申请作出了除权判决,并通知了甲公司。5月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票款10万元。5月10日,丁公司持汇票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经确认,该汇票为乙公司丢失的汇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是伪造的乙公司签章,被背书人是丙公司,背书日期为2月25日;第二个背书栏内是丙公司签章,被背书人是丁公司,背书日期为3月17日。
丁公司称,该汇票是丙公司为支付采购款项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的,收到票据时丁公司进行了严格审查,票据背书连续、票面记载事项齐全,丁公司对乙公司签章被伪造一事并不知道,有权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甲公司应予付款。甲公司则以该汇票法院已经作出除权判决并已向乙公司支付为由,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经查,该汇票乙公司的签章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伪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期间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不合法。根据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在本案中,票据到期日为5月6日,而公示催告期间4月9日截止,不符合规定。
(2)、乙公司应持何种资料向甲公司请求付款?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应当持除权判决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根据规定,除权判决有2个主要效力,一是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二是宣告票据失去效力(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原来的票据凭证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因此,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3)、丁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丁公司无权主张善意取得。因为丁公司受让票据的时间为3月17日,处于票据公示催告期间,丁公司属于应当知道票据处于争议状态,不构成善意。
(4)、该票据的票据权利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该票据的票据权利人仍为乙公司。因为丁公司不得善意取得票据权利,丙公司则由于伪造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属于恶意取得票据,亦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权利人仍为乙公司。
(5)、伪造人赵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伪造人赵某由于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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