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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5名发起人募集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共计3 000万股,其中甲持股20%,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及表决程序未作规定。
2016年8月4日,甲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增资方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5日向记名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于次日向无记名股东发布公告,要求全体股东于2016年8月15日前往公司所在地参加会议讨论公司增资事宜。乙因为不同意甲的提议而未出席会议。此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0%同意通过3项决议:
(1)通过公司增资方案;
(2)改选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选举工会主席赵某为公司职工董事。会后,该公司根据此会议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变更登记。
乙认为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选项A: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甲持股20%)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提议),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可以”提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选项BC: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本题中,应首先由董事会履行召集会议职责。
(3)选项D: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各股东。
(4)选项E: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1)选项B:增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选项CDE:由于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改选法定代表人、选举职工董事,就此两项作出的决议均为无效决议。
(1)选项ABD: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选项D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选项C:股东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选项E: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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