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服饰生产和销售业务。
2023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5 000万元。
(2)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0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40万元。
(3)通过市体育局向体育事业捐款50万元,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区捐款30万元用于扶贫,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卫生事业捐款8万元。
(4)缴纳增值税195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9.5万元。
(5)按规定缴纳财产保险费90万元。
(6)利润总额560万元。
已知: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30万元),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2)其他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8万元(50+8),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67.2万元(560×12%),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30+58=88(万元)。
(1)选项A: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选项D:缴纳的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
(1)业务招待费税前准予扣除25万元,需要纳税调增75万元(100-5000×5‰)。
(2)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40万元。
(3)缴纳的增值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无须纳税调整。
因此,甲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60+(100-5 000×5‰)+40=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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