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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某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李某,在2007年8月8日的交易中买入了大量的大豆期货合约。合约的保证金总额超过了其现有的资金,准备用其持有的21国债(3)充抵部分保证金。2007年8月7日,21国债(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盘价分别为98.54元/手、98.50元/手;最高价分别为98.59元/手、98.55元/手;最低价分别为98.21元/手、98.32元/手;收盘价分别为98.40元/手、98.30元/手。那么用21国债(3)充抵保证金,用( )为基准计算价值。

  • A、98.32元/手
  • B、98.55元/手
  • C、98.54元/手
  • D、98.30元/手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D
文字解析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国债冲抵保证金,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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