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一私营业主,主要从事室内装潢。2004年10月,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承揽了一家商场的装潢业务,有偷税嫌疑。经查,发现王某于当年9月取得的商场装潢收入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偷税数额5000元。此外还发现,王某还承揽一加油站装潢业务,收入也发生在9月,而且未申报纳税,偷税数额为6000元。对此,税务机关正确的认定、处理是( )
A、如果王某两次偷税数额合并计算占当期应纳税额20%以上,则王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B、王某的两次偷税行为是独立的,偷税数额不能合并计算,因此,不构成偷税罪C、县地税局应依职权追缴王某所偷的税款及滞纳金D、县地税局应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处理E、如果王某因本案中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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