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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Ⅲ三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第6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第8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Ⅳ、Ⅴ两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7条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第9条规定,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