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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因长期拖欠到期债务无力偿还,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1 500万元。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40万元,欠发职工工资100万元;
管理人于7月15日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该和解协议草案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2/3表示同意,并且表示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
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
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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